锅炉排污费征收单位及相关管理规定详解
关于锅炉排污费的征收主体,首先需要结合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沿革与现行管理要求明确:在2018年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前,传统意义上的锅炉排污费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核心类目之一,法定征收主体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(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),由其下属的环境监察、排污收费专职机构负责具体核算、征缴工作,所征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,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、污染源治理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,不得挤占挪用。
具体征收流程中,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先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排污申报信息进行核定,结合锅炉的燃料类型、额定出力、污染物排放浓度、排放时段、排污总量监测数据,对照对应时段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,向排污单位送达缴费通知单后,由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缴纳渠道完成缴费,针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配套锅炉,部分省份曾明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负责排污费核定征收,其余工业锅炉、采暖锅炉、商用锅炉的排污费均由属地市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征收。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根据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规定,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征包括锅炉排污费在内的所有排污收费项目,原排污费征收职能正式划转至税务部门,锅炉使用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,改为按照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对应的税目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,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税务部门完成排污数据的复核、监测信息共享工作,不再承担排污费征收相关职能。
在排污费制度实施阶段,部分地区曾委托街道、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开展排污申报信息摸排、缴费通知送达等辅助工作,但此类单位不具备法定征收主体资格,不得直接收取排污费资金,所有排污费必须直接缴入国库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、坐支排污费资金,锅炉使用单位遇到违规收取排污费的情况,可向财政、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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